王某與堂嫂同居期間發(fā)生矛盾,經社區(qū)調解達成協議,自愿解除同居關系。事后王某反悔,起訴要求撤銷協議。日前,這起奇葩的訴訟被法院依法駁回。
王某與其堂嫂張某系寧陜縣城關鎮(zhèn)人。2010年張某丈夫去世,王某時常對堂嫂張某給予生活上的照顧,雙方產生感情。2012年8月,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辦酒席,王某搬至堂嫂張某住處同居生活,隨后的生活中兩人常為瑣事發(fā)生矛盾。2015年8月,受堂嫂張某的請求,在社區(qū)調解員的主持下,兩人達成《人民調解協議》,自愿解除同居關系。
半年后,王某反悔,認為堂嫂張某乘人之危,在其患病急需治療費的情況下,威逼解除同居關系,自己違心地與張某達成人民調解協議,該協議不具人民調解協議性質,內容顯失公平。2016年2月,王某向寧陜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協議,但在庭審中,王某就其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請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張某同居生活期間發(fā)生矛盾,是在雙方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由社區(qū)工作人員主持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并全部履行完畢,足以認定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接受協議的約束,對于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上訴。安康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