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張禪 梁勇)原本“老表”之間和“師徒”之間聚餐用酒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沒想到其中一人因酒后駕車發(fā)生車禍身亡。于是,死者家屬便將同桌飲酒的幾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漢濱法院吉河法庭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死者胡恒生前跟隨師父唐松學習安裝櫥柜技術,2015年5月2日晚,唐松的“老表”曹兵約其到家中就餐,唐松便將徒弟胡恒及小唐叫上一同前往赴宴。同席者還有曹兵的另一“老表”小袁。大家在就餐期間相談甚歡,也喝了不少“桿桿酒”。餐后胡恒、小唐與師父唐松回到了唐松的出租屋準備休息,到家后胡恒又再次騎摩托車外出辦事,當行至316國道“改線路”附近時,與其他車輛發(fā)生擦撞,導致胡恒死亡。經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恒有醉酒、超速行駛的過錯行為,與對方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發(fā)后,死者胡恒的父母、妻子及一雙兒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事發(fā)當晚唐松、曹兵、小唐、小袁4人未能制止胡恒飲酒及放任胡恒酒后駕車導致胡恒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為由,要求4人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萬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5萬元。
此案經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導致調解無效,隨后合議庭考慮到死者胡恒家庭實際狀況和家人精神上受到的嚴重打擊,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由曹兵、小唐、小袁各給予胡恒家人經濟補償3000元。對于胡恒的師父唐松,因他將胡恒帶至曹兵家參加宴席并飲酒,在返回自己出租屋后,明知胡恒已飲酒而對胡恒駕駛摩托車外出沒有進行有效勸阻、制止,因此唐松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他應就胡恒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唐松賠償死者胡恒家人1.3萬余元。另一方面,死者胡恒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醉酒駕車,對造成自身死亡,存在重大過錯并負主要責任。該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對此,法官提醒:酒后駕車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同席飲酒者之間相互勸誡、照顧不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因此,告誡廣大司機朋友:喝酒莫駕車,駕車莫喝酒!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